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