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