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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68号)中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