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苏中小服[2004]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享受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是在省地方税务局下发文件中列举的名单内的单位,除此之外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苏中小服[2004]26号 2004年11月25日
各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我省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各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部分营业税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已列入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要如实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定期对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三、对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当地地税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及时上报。
附件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附件二: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江苏部分)
附件2:
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江苏省部分)
1、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南京兄弟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4、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5、无锡市滨湖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6、无锡普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7、无锡市锡山信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8、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9、无锡长三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江阴瑞明担保有限公司
11、江阴市金阳担保有限公司
12、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
13、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14、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5、徐州市云龙私营个体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常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7、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8、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9、常州市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常州红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1、常州万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2、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3、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24、苏州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5、苏州市沧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6、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7、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8、江苏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9、常熟市常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0、连云港市格斯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
31、南通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32、南通万家担保有限公司
33、南通安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34、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5、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
36、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7、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
38、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9、泰兴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0、宿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2284号 2004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29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资格,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政策执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切实实施动态监管,对列入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四、对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上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