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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4]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4]72号    2004年12月29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7号    2004年11月22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纳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中第2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

    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