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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