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