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财政局、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财税法[2004]8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