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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