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电子工业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