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