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52号
2.国税函[2004]824号
二ΟΟ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