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及其分摊,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