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61号
2.国税发[2004]69号
二ΟΟ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