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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转发省局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61号

          2.国税发[2004]69号

    二ΟΟ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