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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