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28号
2.国税发[2004]87号
二ΟΟ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