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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2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