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