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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