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各分局应按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并做好减免税统计;在征管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