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