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业税
住房专项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