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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