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