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