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