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第六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奥旺尼可电池公司和美国高通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