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第三、第六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三星康宁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