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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海关、大连市科技局、大连市新闻出版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地税局各基层局、大连海关隶属各关、市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