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辽财预〔2003〕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