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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辽财预〔2003〕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