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略)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