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0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苏财税[2003]47号    2003年8月4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