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财政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