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