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38号)、《关于出租滩涂养殖场地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429号)同时作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