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