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山东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