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2]3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