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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地税函[2002]397号 颁布日期:2002-12-30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辽宁 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