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货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