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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沈国税发[2002]230号 颁布日期:2002-11-30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所属地区:辽宁 时效性:有效
各分局、县(市)县: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