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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2]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