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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