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