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