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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为促进我省个体经济发展,从2002年7月1日起,对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务(含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月营业额400-800元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