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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