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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