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业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