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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有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12月11日财税[20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的免税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 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