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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