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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国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人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呼银发[2001]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人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8日    呼银发[2001]93号

    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市辖区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