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相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