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